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打造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力卓越的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同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的管理,现对《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06]191号文)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类型及方式
1.学历(学位)进修
(1)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研究生时间不超过六年,其中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攻读硕士研究生时间不超过四年,其中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年)。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攻读时间不超过四年,其中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年)。
(3)在职不脱产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2.非学历进修:高级访问学者、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培训、企业工程技术实践等。
3.学校不安排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修学习。
二、进修原则
1.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职工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等进修方式,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2.坚持学历进修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同时兼顾党政管理队伍,重点向高层次学历培养倾斜。
3.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培养和进修内容须与所从事专业或所在岗位相对应。
4.加强实践进修培养,鼓励教师到企业工程技术实践进修。
5.坚持按计划培养,部门选派,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学校对在职进修实行名额限制,所在单位同时进修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人数的20%。
三、进修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身心健康。
2.在我校工作满两年,方可申请在职进修。两次学历学位进修至少间隔四年。
3.报考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申请国内高级访问学者限于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申请国(境)外访问学者和短期出国(境)培训应符合《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选派教职工出国(境)研修办法》中有关选派范围和条件。
5.单科进修主要面向新开课程或因教师退休等原因教学工作无人接替的课程。
四、进修审批程序
1.进修计划:各单位要根据教职工在职进修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在职进修计划,按学科专业和岗位把进修培养计划落实到具体人员,明确进修培养的具体时间,报人事处。
2.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于每年6月5日递交所在单位。
3.单位推荐:各单位根据年度进修培养计划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推荐,明确进修培养方式、进修单位、报考专业及进修时间等,于每年6月10日报学校人事处。
4.学校审批: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各单位进修培养计划,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主管校长审批(中层干部须报校党委审批)。
五、进修费用
1.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报考费、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由个人自理,在规定的在职攻读时间内取得学位给予相应奖励:博士奖励四万元,硕士奖励一万元,超期者不予奖励。
2.在职进修本、专科学历不得脱产,费用自理。
3.国内访问学者、单科进修,学校承担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可报销上限为2000元,其它费用由个人自理。
4.出国进修所需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短期培训、企业工程技术实践所需培训费由学校承担,住宿费、交通费等由所在单位解决。
6.学校承担进修费用者仅限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六、进修待遇
1.进修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者,其工资(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学校100%支付。
2.学历(学位)进修在规定的脱产期间享受50%校内基础岗位津贴;非学历进修享受100%校内基础岗位津贴。
3.其它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出国进修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它规定
1.未列入学校年度进修计划人员,擅自报考并被录取,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因其个人原因需要就读者,需办理辞职或解聘手续,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2.学校原则上不同意教职工报考全脱产形式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职工如报考全脱产博士、硕士研究生,需办理辞职或解聘手续,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3.教职工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若其专业及研究方向符合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视学校需求可优先录用。
4.在职进修人员采取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在职进修培养协议,协议条款由学校统一制定,协议签订后办理进修的相关手续。
5.各类进修结束后的服务期限:攻读博士学位的服务期为8年,其它进修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从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起算,进修须履行的服务期与其它应履行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6.在职进修期间和服务期内提出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等,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 =(服务期-服务年限)×1万+培养费或培养奖励费+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7.教职工进修结束,须及时将学历学位、进修成绩等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院发[2006]19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在读人员仍按原文件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