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对从事接触有害有毒物质工作人员的营养保健费发放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教备局字[1988]008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营养保健费应发放给从事接触放射性类、化学及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的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发放等级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发放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
1.从事X衍射和放射性核素研究、实验教学、分析测试的工作人员。
2.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剧毒、致癌物质,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人员。
乙级: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丙级:长期在有害环境中工作,并经常接触有毒气体或粉尘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发放标准
营养保健费月发放标准为:甲级50元,乙级30元,丙级10元。
四、发放办法
1. 学校根据化学化工学院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情况,按年度核拨营养保健费基数。
2. 由化学化工学院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教备局字[1988]008号文)精神,制定相应发放办法,按规定向从事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作人员按月发放营养保健费。
五、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