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退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退休的若干规定》一文业经学院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职工的退休工作。
特此通知
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退休的若干规定》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2004年7月6日
主题词:下发 退休 规定 通知
附: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退休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规范做好退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正常退休 我院教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 延缓退休 1、具有正高级职务人员,正在承担重要科研课题或遴选为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硕士生导师的,如果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身体健康,经所在单位申请,学院院务会议审定并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缓退休。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女性副高级职务人员,如果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身体健康,经所在单位申请,学院院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可延缓退休。
3、延长退休年龄:男性正高级职务人员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正高级职务人员不得超过63周岁;女性副高级职务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
4、由学院每年集中定期报批。
三 退休工作程序
1、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随到随办。一般当月通知,下月办理工作交接和退休手续,再下月领取退休工资。如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在学期中并正在承担教学任务者,退休手续照常办理,但退休人员应将当学期的教学任务完成,待遇按在职人员享受至当学期末,学期结束的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2、每学期末由各用人单位将下学期达到退休年龄需要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材料送交人事处。
3、接到退休通知的教职工,应主动将仪器、设备、实验场地、办公用品、资料等及时交还原单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4、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教职工的有关关系转到离退休工作处。
5、延缓退休的人员要参加正常的教职工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延聘。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