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5-20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指学校事业编制外非教学岗位使用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等各类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  按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费渠道,我校的临时用工分为学校用工和部门用工。

第四条  临时用工须符合定编设岗的要求,从严控制。缺编单位可以申请临时用工,但须在编制核定范围内。满编单位和超编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申请临时用工,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用工,须报经学校同意,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及各类社会保险。

 

二、临时用工范围

   

第五条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管理、服务人员缺编,单位内部又难以挖潜、调剂,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用工单位可向学校申请临时用工。
    第六条
  确因季节性强、任务重、人员紧、工作任务难以完成的,用工单位可向学校申请使用季节性临时用工。

第七条  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应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不得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三、临时用工计划与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临时用工要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统一纳入学校的临时用工计划,并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 校内各单位的临时用工,要控制在人事处核定的用工计划内。需要使用临时用工的单位应于每学期末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临时用工计划(内容包括使用岗位、工作任务、学历要求、使用人数、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使用期限、人员到岗时间、聘用经费来源等),临时用工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2. 聘用临时用工人员时,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经用工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由人事处监督执行。

 

四、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  招聘临时用工人员,由人事处或受人事处委托的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公布招聘岗位、职责、人数、条件、聘用方式等。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宁缺勿滥”的原则,由人事处或受人事处委托的单位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第十条  招聘临时用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 具有身份证、健康证、暂住证以及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证明。

3. 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聘用临时用工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1. 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履行担保手续。原则上应有学校在编正式人员或正规的劳务中介机构为其担保。担保人应对被聘用人员的身份、品行、个人履历以及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担保,填写担保责任书。
    2. 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招聘临时用工人员,须由学校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用工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酬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季节性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填写《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人事处、用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临时用工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用工人员在岗期间表现和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决定是否续聘。需续聘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需解聘的,用工单位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人事处,由用工单位通知被聘用人员离岗,并负责办理该聘用人员的离校手续和收回该聘用人员占用的学校资源。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因工作情况变化或被聘用人员本人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用人员或用工单位,经双方同意后,报经人事处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要求按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发生政治性错误等,学校有权及时解聘。

   

五、经费开支与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劳务酬金的经费开支,本着“分灶吃饭”的原

则作如下规定:

1. 生产、科技开发使用的,从生产、科技开发收入中开支。

2. 为专项工作服务并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中开支。

3. 其他经批准使用的,由学校人员经费或用工单位自有经费中开支。

4. 临时用工不论从何种经费开支都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实行月工资制,工资(含个人交纳各项保险部分)参照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临时用工人员除领取用工工资外,不享受学校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受聘期间,参照企业用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或用工单位)和被聘用人员本人按有关规定比例支付。凡聘用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以及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租赁的人员由其原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

   

六、临时用工管理

 

第十九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严格按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1. 人事处负责审批临时用工计划,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并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临时档案。

2. 临时用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安全制度。应按劳动合同要求服从安排,积极工作,接受管理,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担保人要协助用工单位做好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3. 用工单位要经常组织临时用工人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知识,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要为临时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学校不安排临时用工人员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4.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政治工作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学校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安全规定的临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校内一般不允许调换单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单位的,要征求原用工单位的意见。被辞退的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按规定统一造册,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发放,其他单位不得发放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更不得以其他名义套取现金发放工资或采用坐支办法发放工资。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负领导责任。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招用临时用工人员,否则由此引发的人事、劳资纠纷由所在单位负全责。

   

七、附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东方学院等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9月印发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临时岗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事处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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